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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

2016-11-18 09:25 来源: 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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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提出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加快推进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意见提出,省财政统筹中央下达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及县(市、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小城镇建设等因素给予奖励,重点向吸纳农业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倾斜。各市政府要安排资金,建立对下农业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各县(市、区)要将省、市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实行财力性转移支付分配与持有居住证人口挂钩。充分考虑各县(市、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完善省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省财政在测算县(市、区)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就业、保障房等相关民生支出时,统筹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规模等因素,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测算范围,按照基本支出需求缺口给予适当补助,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需求较大的县(市、区)的财力保障。各县(市、区)要统筹用好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市、县(市、区)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省、市财政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加快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自2017年起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

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乡居民医保标准缴费,省以下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助。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市、县(市、区)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记者 刘清波)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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