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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时评:为什么义务教育禁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6-11-11 07:10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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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审议通过的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确定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法律框架,其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条款成为议论焦点。部分人反对的理由主要是营利性学校同样可以提供合格甚至优质的义务教育;现有民办学校很少是单纯非营利目的,禁办恐使其大规模退出,影响教育服务多样化和公众对教育的选择权等。还有一些人把营利教育等同于民办教育,担心政府“挤压民办教育”。

依照《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各国实践表明,义务教育的国家责任在于强制入学、在基本公共服务的层面提供免费教育。但“国家提供”并不等于全部由公办学校提供,也可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上,通过政府购买补贴等方式,将部分义务教育服务交由民办学校提供。理论上,政府只需保证义务教育服务的质量,而不必限制其提供者。

南美和东南亚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少量的义务教育营利性学校,主要是为了吸引教育投资、弥补政府财政不足。而综观西方发达国家,对是否允许举办营利性义务教育学校并无定法。研究表明,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发达国家没有发展起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市场选择而非政府干预,义务教育投资给社会带来的收益高,个人收益小,学校举办者和学生家长会“赔本”。

我国义务教育为什么要禁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首先,扭曲的“市场”不足以调节教育供需。我国义务教育如果存在市场,那就是一个被严重扭曲的市场:教育质量标准指向应试、进名校,社会上对教育改变命运的迫切期待、家庭对自己孩子教育的跟风攀比心理等导致非理性入学竞争,抬高所谓“优质教育”价码。在这样的市场上,资本的逐利性会反过来强化这一扭曲。市场机制可以借鉴,但哪怕是一部分义务教育完全交给市场,都既有害公平,也不会带来真正属于教育的“效率”。

其次,义务教育的提供并不存在一个充分竞争市场。充分竞争市场能够降低产品服务价格、提高质量,但在公共产品领域,在信息不对称或垄断情况下就会失灵。义务教育的教学过程针对未成年人,他们不能辨别自己所接受服务的质量,甚至家长对这一概念都可能是模糊的,这就存在信息不对称。许多国家的经验还表明,营利性学校的设立需要政府审批,不能自由准入。加上任何国家、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课程、教学都有明确规定,对校长教师资格、学校管理都有规程要求,公平、自由竞争无从谈起。相信通过市场竞争可以降低学费、提高质量,这种想法未免太理想化了。

最后,需要保持大资本甚至“游资”与学历教育之间的屏障。当前,一些大企业、基金、民间游资对学历教育跃跃欲试,是为积累或转移资产、套取现金流、获取短期利润。这些办学目的与学校发展需要的稳定、学生成长需要的环境格格不入。现实中比比皆是的举办者与校长的矛盾就很能说明问题。如果学校出了问题,就需要政府出面兜底,或许还需要花纳税人的钱。放开学历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营利,实际上等于移除了教育和这些资本之间的屏障。

按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力量将可以举办义务教育以外的非学历培训、高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学前教育等民办学校,带来民办教育发展的长远利好。然而,对于学历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放开持谨慎态度是完全必要的。(王烽)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韩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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