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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明年起新增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

2016-11-02 10:57 来源: 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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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权无限期制使得一些地方“炒牌”屡禁不止;“份子钱”越来越高成为“的哥”难以承受之重……这些问题,在贵州即将成为历史。

11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当天,省交通运输厅召开媒体通气会,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除国家改革意见中明确提出的要求外,《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新增和细化了一些内容,包括:明确经营权无偿使用期限、实现网约车与巡游车差异化发展、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完善打击非法运营机制。

明确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期限

此次改革,我省明确了经营权无偿使用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逐步取消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为确保经营权无偿使用平稳过渡,减少地区差异产生的矛盾,《实施意见》提出以下方案:一是逐年收取有偿使用费的,从2017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二是已一次性收取多年有偿使用费的,考虑到地方政府财力和只退现金一种方式的难度和复杂性,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过渡方案,原则上2019年底前全面实现无偿使用。

实现网约车与巡游车差异化发展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我省将实现网约车与巡游车差异化发展。

网约车纳入规范管理可以合法运营后,一定程度上将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入造成影响。为维护巡游出租汽车正常运营秩序,落实国家《指导意见》中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的要求,《实施意见》提出:一是基于巡游车竞争的劣势地位,支持巡游车提供预约服务,并明确巡游车电召或网络预约等其他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二是适当拉开巡游车、网约车、城市公交车的运价,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引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出行;三是建立运价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定位等因素,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推动出租车行业转型升级

此次改革将合理增加巡游车及网约车市场供给,优化供给结构,满足老百姓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同时,对出租汽车作出合理定位,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发展,明确各方权责,守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老百姓出行安全。

对于传统出租汽车驾驶员,此次改革将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通驾驶员自主选择和流动通道,引导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等措施,解决“份子钱”高和利益固化问题,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对于传统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实行经营权有期限、无偿使用,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同时,打通传统企业向新业态转型的通道,并规范网约车发展,为传统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对于网约车驾驶员,通过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明确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要求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此外,通过改革提升巡游出租汽车行业,使网约车司机也有了自主选择的可能。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量身订制的制度设计,赋予网约车合法身份,使其可以依法规范经营,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

为区分私人小客车合乘和网约车、巡游车经营,防止少数私人小客车以合乘为由从事非法运营,《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在通勤时段、节假日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友好互助的合乘行为。城市政府要在科学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营业性运输业务边界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权利义务,坚决打击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运营的行为。

通气会上,有关部门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的优势。但是,顺风车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互助行为,与网约车提供营运服务属于完全不同管理范畴。

因此,互联网平台公司不得以顺风车名义提供网约车服务,也不得以顺风车名义进行其他非法营运活动。同时,各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细化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规范,发挥私人小客车合乘方便人民群众高峰期出行优势的同时,保障乘车人出行安全,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记者 刘力维、向淳)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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