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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有望激发社会参与民用机场建设积极性

2016-11-01 07:36 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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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明确符合规划的运输机场投建运营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
新规有望激发社会参与民用机场建设积极性

《民航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民航系统有关专家、学者,请他们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作用等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民航方面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我国共实施新建机场50个,迁建机场10个,改扩建机场94个,直接投资累计完成达2600亿元,机场密度由“十一五”末的每10万平方公里1.8个增加到2.2个。按100公里服务半径计算,已覆盖了全国84.4%的人口、90.6%的经济总量和87.2%的地级市。其中旅客吞吐量超过3000万人次的机场达到9个,超过1000万人次的机场达到26个。然而,尽管我国运输机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航空运输市场需求旺盛、供给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随着我国居民收入占比上升,消费结构升级,民航大众化时代的到来,要求加大机场投入建设,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据介绍,此次《意见》的出台,目的就是通过加强行业政策引导,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促进重点领域建设,提升机场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放开民航机场建设和运营市场准入,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探索民航运输与物流业、临空产业等深度融合发展,对推进民航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民用机场建设、构建国家综合机场体系、推动公共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两翼齐飞”,以及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都具有积极意义。

据民航有关专家介绍,《意见》最大的亮点是明确将符合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的运输机场投资建设运营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另外,进一步放开了运输机场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包括航空油料供应在内的服务保障企业的投资限制,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放开民航中介服务市场,积极有序放开民用机场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价格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取消了民用机场经营性项目的核准,民间资本投资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除外)的航站楼、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配餐、旅客过夜用房、停车场、能源保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航空燃油储运加注等经营性项目,均无需核准,这将极大地激发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民用机场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在审批权限下放和审批程序简化方面已经做出重大调整。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原来全部由中央审批,目前已调整为政府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投资主体、机场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审批权限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江南平台入口 印发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企业投资的民用机场项目,除“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江南平台入口 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其余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大大缩减了核准事项。

据了解,《意见》出台后,民航局还将对《意见》的内容做进一步细化。诸如哪些是国有或国有控股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行业主体投资民用机场、民用机场等国内主体投资航空油料供应等服务保障企业的具体要求等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记者 冯其予)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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