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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设区的市首部地方性法规“锁定”饮用水水源保护

2016-10-28 10:08 来源: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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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由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起草制定的《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这是宁夏设区的市制定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过去几十年,除省会、首府城市外,我国绝大多数地级市对当地城乡建设等方面的管理,依赖于政府的规章、制度甚至一纸红头文件。去年,按照《立法法》“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石嘴山市在我区四个设区的市第一个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开始制定地方法规的时间。

“地方立法要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石嘴山市出台的第一部法规要立什么法、怎么立法?为此我们进行了充分调研,广泛征求了意见,并虚心请教了自治区人大和银川市人大法制委的同志。”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法制委主任潘立清说。

在征求意见中,大家普遍认为,在石嘴山这个工业城市,水源保护区内的很多设施和项目是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前建设的,因而饮用水水源安全存在隐患:侵占城市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现象时有发生;受工矿企业“三废”排放和种植、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影响,部分取水井水质个别监测项目超标;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管部门责任不明确,监管不到位,保护力度不够;饮用水水源保护应急处置能力弱,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缺乏统一、规范的要求等,种种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立法项目确定后,石嘴山市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对该市现有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了实地调研,摸清了存在的问题,并到兄弟城市进行考察,学习各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在广泛征求立法部门、法律专家及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后,形成了《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在该条例中,规定了饮用水水源要统一管理,并将石嘴山市的8个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6个城市备用水源,分为三级保护区,明确了各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以及违禁行为所要受到的处罚。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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