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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要求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相关工作

2016-10-24 09:08 来源: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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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相关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准予压覆采矿权的矿产资源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批复文件送达建设项目涉及的采矿权人,并将以下事项书面通知采矿权人:一是采矿权人在收到压覆矿产资源批复文件之日起,应暂停在批准被压覆的矿区内的开采活动,否则,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由采矿权人承担。二是建设项目申请压覆采矿权,已提交正式补偿协议的,采矿权人应于压矿批复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三是建设项目申请压覆采矿权,若无法及时签订正式补偿协议,只提交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的意向协议或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协调双方签订协议承诺函而获得压覆采矿权批复的,采矿权人应在建设单位和采矿权人签订正式补偿协议后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四是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对压覆区域无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的采矿权,只需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矿区范围图、规划审查表;对压覆区域有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的采矿权,必须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矿区范围图、规划审查表、矿产资源压覆报告及储量评审意见书、矿山开发利用生态恢复治理土地复垦“三合一”补充方案及评审意见书。

通知要求,对该通知下发之前已审批通过准予压覆采矿权的项目,各被压覆的采矿权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通知有效采矿证的采矿权人办理相应矿区范围的变更手续。(记者 张静雯)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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