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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布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2016-10-10 09:22 来源: 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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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贷款本金出现损失可由政府担保银行三方共同承担

10月9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近日联合发布《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暂行办法提出了“政银担”合作模式,即小微企业贷款出现本金损失时,可由政府、担保、银行三方共同承担。

市财政局人士介绍,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小微企业出现贷款损失后,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经审批后即可获得风险补偿:

一是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在本办法实施后向小型、微型企业新发放的贷款。

二是合作银行及担保公司按规定履行了债权人勤勉尽职的调查、审批、管理、催收、追偿等各项义务。

三是合作担保公司已代偿,并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追收180天以上尚未收回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担保公司向被担保企业发送第一封律师函开始计算);银行金融机构已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追收180天以上尚未收回的以直接抵、质押或保证担保方式提供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银行金融机构向被贷款企业发送第一封律师函开始计算)。

四是申请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前,企业需登陆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管理系统注册申请,并由所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中小企业局进行初审和复核;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的企业需要在贷款前提交企业所在区县工商局签署意见的《重庆市小微企业政策性贷款申请表》,且只能在一家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

据悉,在“政银担”合作模式下,对合作银行与合作担保公司共同确认出现不良,且担保公司按规定追偿180天后确认损失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损失将按“政银担”3:2:5共同分担;微企创业扶持贷款风险损失(本金)按银行及担保机构、市级财政、区县财政4:3:3比例分别承担。市再担保公司代偿比例不超过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微企创业扶持贷款损失(本金)总额的10%,市财政按实际代偿的50%补助。 (记者 廖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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