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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10月1日起实施

2016-10-09 20:18 来源: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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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60%

■60周岁以上老人;三级及以下的残疾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20%

《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城乡低保标准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动和生活水平指数变化情况制定和调整。”10月8日,沈阳市民政局负责人介绍说,物价上涨明显影响低保家庭基本生活时,将按规定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细则》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60%;60周岁以上无收入的老人,与成年丧失劳动能力的未婚子女共同生活,符合低保条件的,并参照“三无”人员享受分类救助。

5类人员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30%。包括:70周岁以上老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一家庭中有两人及以上残疾人;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丧偶单亲家庭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4类人员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20%。包括:60周岁以上老人;三级及以下的残疾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复员军人、烈属、因公及因病牺牲军人家属,在乡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

《细则》提出,建立城乡低保金续领核查制度。城乡低保家庭应当通过社区(村)委员会向管理审批机关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保障金领取证》按时提出续领申请。

《细则》指出,对非货币化安置但在短期内不能回迁的城乡低保家庭,或者在异地租房(借房)居住半年以上,且不具备迁移落户条件的,由长期固定居住地接收并管理;城乡低保关系迁移不受居住6个月以上条件的限制。

沈阳市民政局负责人介绍,对货币化安置有固定住所的城乡低保家庭,有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和城乡低保关系迁移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对于有迁移落户条件而不迁户,长期无法动态管理的,管理审批部门应当取消其城乡低保待遇。

《细则》明确指出,跨区、县(市)迁移的,由迁入地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长期居住证明后,到原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办理保障关系迁移手续,《保障金领取证》收回,收回的证件随档案一并转交迁入地低保管理审批部门,迁入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其办理新证,原《保障金领取证》销毁。

关于实施低保渐退制度,《细则》也作出明确规定,对就业和自主创业获得稳定收入且不再符合低保和低保边缘条件的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标准1.5倍以下的,继续保留原待遇12个月不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标准1.5倍以上的,继续保留原待遇6个月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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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低保需具备哪三个条件

申请低保一般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对固定居住地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

城乡低保以家庭为保障单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并长期(半年以上,含子女在外地就学户口已迁出)共同生活的成员。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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