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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解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并答问

2016-09-19 17:50 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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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惩戒 自觉守法——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谈《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谈《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有关问题

主持人:2016年9月19日,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参加部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解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并回答网友提问。

主持人:人社部近日出台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您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什么实践意义?

王程: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是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措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目前,全国共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发布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开展了社会公布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这项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标准不够统一、公布不够规范等问题。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是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的一项重要任务。《江南平台入口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对加大违法失信惩戒提出了新要求,中央深化改革办将此项工作列为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江南平台入口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江南平台入口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要求;有利于切实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加强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公布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社会公布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主持人:《办法》此前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集到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王程:我们就《办法》多次组织召开座谈、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书面征求了各地人社部门意见,对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同时,根据部颁规章的立法程序规定,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人社部官方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从收集上的意见看,主要有三类:一是部分地方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反映的具体条文修改意见,进一步增加可操作性;二是劳动者个体利益诉求,这些意见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掌握劳动用工基本情况,研究确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类别;三是对于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一些其他意见反映和工作建议。我们对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最大程度吸收合理建议,并在相关工作中予以参考。

主持人:《办法》列举了7项违法行为作为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内容,请问为什么是这7项行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王程:确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依法规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各地人社行政部门在实践中反映需要立法予以明确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点和劳动保障管理热点问题,《办法》第五条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社会公布。包括:(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这几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既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问题,也是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问题。为了强调社会公布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公平性,对此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布,而非选择性公布。

主持人:《办法》规定,从部到省(区、市)到地市和县,每一级人社行政部门均可以公布违法行为,并规定了颁布的频次要求,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王程: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办法》第四条规定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人社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省级人社行政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近年来,人社部每年都对一些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取得了较好的警示和教育效果。 定期公布的频次,是《办法》予以明确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促进社会公布工作的有效开展,《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进行社会公布的频次,尤其对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公布的频次作了明确。《办法》规定,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人社部和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心下移,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集中在县级和地市级,基层人社行政部门执法任务重、案件量大,通过积极开展社会公布工作,能够有效引导和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明确社会公布的频次要求,形成制度化公布机制,有利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等导致的不敢公布、不愿公布问题。同时,《办法》还规定,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进一步保障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及时性、有效性。

主持人: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与充分公开之间,有什么考虑和措施?

王程:就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一方面要加大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和惩戒力度,另一方面,还要做到依法公布、规范公布。为此,《办法》规定,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的四项具体内容,即: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以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也要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信息。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导地方人社行政部门严格落实好社会公布的具体要求。

主持人:此次《办法》中明确要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在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这样要求的目的是什么?

王程: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通过社会监督,教育和警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会公布主要通过如下途径:一是应当在本级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二是在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的同时,在当地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办法》明确规定,要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通过公布渠道的制度化、规范化,有助于保证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权威性、准确性。

主持人:向全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一定是很慎重的,请问如何保证公布的准确和公正?如果出现异议将怎样处理?

王程:为保证社会公布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办法》明确了社会公布的具体内容,同时,人社行政部门在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对于公布错误的,包括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错误、社会公布所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或撤销等情形,《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措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查处的人社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主持人:有网友质疑,这些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如果仅仅是向社会公布能起到多大的震慑作用?对于这些违法行为,还有什么后续的措施?

王程:对于用人单位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人社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社会公布,加大对其进行社会监督的力度,也教育和警示其他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除此之外,人社行政部门还将社会公布情况作为人社行政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和开展部门联合惩戒的重要内容。《办法》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一是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作为重点监察对象,监督和督促其依法用工;二是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人社行政部门正在逐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共享互认和联合惩戒。通过多部门的联合惩戒,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形成用人单位不敢违法、自觉守法的社会氛围。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韩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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