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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规范信用信息“双公示” 涉及法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均要公示

2016-08-18 07:21 来源: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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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支撑。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简称“双公示”)的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为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性保障措施。

“双公示”的前提是全面梳理、编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双公示”目录包含项目名称、行政决定部门、行政决定类别(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设定依据、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等,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职能调整及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动态调整。各地、各部门编制的目录,及时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诚信江苏”网站公示,并与“信用中国”网站互联。

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作部署,省政府就进一步规范开展“双公示”明确了新要求——

区别公示法人及其他组织与自然人。凡涉及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其余全部归集、公示。凡涉及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现阶段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只归集数据,待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完善后再公示。“双公示”信息若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要隐去部分信息,妥善保护自然人权益。

分类归集行政处罚信息。属于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归集到各地、各部门的平台系统,并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暂不公示,但要探索建立轻微失信预警与累积惩戒机制。

保护“双公示”信息主体权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及时暂停信息公示,视复议或诉讼的结果及时恢复、更正、撤销相关信息公示。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公示。

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各部门“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进行专项评估,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板块。 (黄 伟)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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