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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公告

2016-08-02 09:14 来源: 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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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江南平台入口 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和改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切实解决流动人员存档过程中的问题,现就吉林省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公开。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通过各级政府网站、相关专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公共服务场所显示屏以及印制服务指南和业务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办事流程等,及时发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采取促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便民利民措施。

(一)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接收档案时,对缺少材料的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二)取消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今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将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就业登记表等材料收集归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期间,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将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

(三)畅通档案转递渠道。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档案转递时要将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三、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实行免费服务。严格落实取消档案收费和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的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对基于档案延伸的其他服务,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依据和标准进行收费,没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

四、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体系。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体系。省、市级两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充分考虑县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实际服务能力和条件,不得强行推行档案属地化管理服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会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二)落实人事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用人单位集体委托存档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个人委托存档的,按照本人自愿选择,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鼓励用人单位办理集体委托存档业务,加强档案材料收集,提高管理服务效率。

(三)强化行政部门监督指导职能。对存在虚假宣传、推诿拒收、无故清理档案、违反档案保密纪律等行为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问责,督促整改。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未授权任何单位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反馈。

联系电话:0431-85611188特此公告,望周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31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方圆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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