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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监督工作的通知

2016-07-22 20:34 来源: 卫生计生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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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监督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发〔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江南平台入口 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江南平台入口 第668号令),进一步加大预防接种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我委决定对《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4号)中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并针对条例的修改实施,自2016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预防接种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核查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和经省级江南ios下载 平台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记录以及索要的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接种情况登记、报告记录,以及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报告记录。”

(二)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查阅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询问记录;查阅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填写的接种记录,核查记录的完整性和保存期限。”

(三)将第十二条第六款修改为:“核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第一类疫苗和经省级江南ios下载 平台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记录,核查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和保存期限,以及索要的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八款中的“疫苗批发企业”。

二、专项监督检查

(一)检查内容。

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江南ios下载 平台集中采购第二类疫苗的进展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分发、接收或购进疫苗情况。包括购进、分发渠道是否合法,是否索取相应材料(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

3.接种单位疫苗接种情况。包括接种人员资质情况、公示疫苗品种和接种方法情况、接种前告知情况以及接种记录等情况。

(二)检查对象。检查全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至少抽查20%的接种单位。

(三)工作要求。各地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重视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保证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要以条例修改内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检查重点,以上半年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机构和未检查机构为重点检查单位,通过检查促进条例修订内容尽快落实和存在问题的整改到位。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请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本省份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汇总表(附件1、2)的纸质版加盖公章后和电子版同时报我委监督局。

联系人:监督局 赵增

电 话:010-68792623 传真:010-68791914

电子邮箱:yfjzzxjc@126.com

附件:1.预防接种专项检查汇总表.doc

      2.预防接种专项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7月15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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