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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5批次食品不合格

2016-07-06 07:08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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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水果及其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饮料、薯类及膨化食品等4类食品44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44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

总体情况:水果及其制品19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占15.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82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占1.1%;饮料109批次,薯类及膨化食品139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第二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汕头市动心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津长提子(果脯类葡萄蜜饯),霉菌检出值为800 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50 cfu/g)高出15倍。

柳州汇之佳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南宁市庄家铺子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香草榄,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检出值为0.35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保山市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腾冲县四馨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八珍杨梅/Eight Jane Waxberry,铅(以Pb计)检出值为3.14 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 mg/kg)高出2.1倍。

野娃食品旗舰店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安徽省野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西瓜子(话梅味),糖精钠检出值为1.42 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2 g/kg)高出18.3%;滑石粉检出值为0.6 g/100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路店销售的标称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嘉定分公司生产的五香豆,二氧化硫检出值为0.383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上海、安徽、广东、广西、云南等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北京、浙江、广西、云南等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于2016年8月3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小贴士: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一、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螯合剂、防止金属离子引起的变色、变质、变浊及维生素的氧化损失。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允许蜜饯凉果中的果脯类(仅限地瓜果脯)使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最大使用量为0.25g/kg),其他类别的蜜饯凉果类不得使用。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可对粘膜、上呼吸道和对眼睛、皮肤产生刺激作用。长期大量食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超标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二、滑石粉

根据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滑石粉作为抗结剂,只允许使用于蜜饯凉果类食品中的凉果、话化类食品,熟制坚果与籽类等炒货食品中不允许使用滑石粉。

滑石粉中可能含有石棉粉末,超细滑石粉本身也可能具有类似石棉的危害,长期大量食用滑石粉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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