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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法草案进入四审 修法体现简政放权大趋势

2016-06-28 07:28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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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被提交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该草案经过三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

关于此前草案三次审议稿中的有关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江南平台入口 已经取消了对有关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评估师以外的评估专业人员也可以从事评估业务,建议草案进一步予以体现。也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有些评估业务涉及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对开展这些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要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应当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放开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允许评估师以外的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人员在评估机构中从事评估业务;同时,考虑到我国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应当进行评估的事项,范围涉及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等,对这些法定评估业务,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应当要求由评估师承办。据此,此次草案审议稿予以了修改。

由协会组织资格考试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条中曾规定,国家实行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办法由江南平台入口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有的部门、评估行业协会提出,评估师资格考试要与评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改革相适应,建议明确评估师资格考试由相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法律委员会表示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此次审议稿中将这一条修改为:“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监管权下放地市级

我国评估行业发展很快,现有评估师13万余人、评估从业人员60万余人,评估机构14万余家,仅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进行监管是不够的。实践中有的地方已将房地产评估、旧机动车评估等的监管权下放到地市级,这也与目前简政放权改革精神一致。

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予以修改,将评估行业监管部门的层级由“省级以上”修改为“设区的市级以上”。

评估机构应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规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有的常委委员、部门、评估行业协会提出,实践中一些评估机构选择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来代替执业风险基金,草案应予体现。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记者 张璁、王比学)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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