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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2016-05-27 21:43 来源: 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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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征求
《关于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煤安监司函办〔2016〕1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请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征求意见栏”自行下载。请认真组织研究,并将修改意见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于6月3日前反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

联系人及电话:江洪清、贾宏,010-64463187,010-64463287(带传真);

电子邮箱:mjsc@chinasafety.gov.cn。

附件:《关于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


关于加强兼并重组煤矿
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年来,一些产煤地区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大部分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个别地区也存在兼并重组煤矿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假借重组整合转移监管责任等问题,甚至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加强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兼并重组条件

(一)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资格

1.企业应为证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

2. 企业具有融资、投资能力,能够保障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

3.目前已形成300万吨/年及以上生产规模,至少有一个产能不低于90万吨/年的生产矿井,且质量标准化等级为2级及以上。

4.企业所属煤矿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二)被兼并重组的煤矿条件:

1.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2.灾害轻、资源条件好,能够实现机械化开采。

3.以下煤矿不得纳入兼并重组范围,严禁假借兼并重组逃避淘汰退出。

⑴国发〔2016〕7号文件确定的尽快淘汰退出和限期淘汰退出的落后煤矿。

⑵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

⑶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

⑷被纳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中引导退出的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

⑸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

⑹其他应淘汰退出的煤矿。

二、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兼并重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确保安全投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须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提取使用规定,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五)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兼并重组煤矿纳入统一管理,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杜绝管不了、管不住或管理权限“两张皮”现象。严格落实“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严禁违法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采掘工作面进行承包、转包或租赁,杜绝以包代管。

(六)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被兼并重组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等管理机构。

(七)加强技术管理队伍建设。被兼并重组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八)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职工安全培训。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将被兼并重组煤矿劳动用工和安全教育培训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统一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九)加强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负责组织对被兼并重组煤矿瓦斯、水、火、老空区等致灾因素进行全面普查,查清矿井致灾因素,制定防治方案,并督促所属矿井落实到位、消除隐患,否则,一律不得继续进行建设和生产。

三、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监督和管理

(十)严格准入条件。要严格审核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资质是否达到要求、被兼并煤矿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严禁不符合条件的煤矿参与兼并重组。

(十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兼并重组煤矿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管权限不得层层下放。要检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团队是否到位、对所属矿井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检查被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凡发现存在虚假重组或兼并重组煤矿运转不正常、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不能履行对所属矿井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进行整改(顿)。

(十二)严格复产复建验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认真组织兼并重组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按照规定的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十三)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严格对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陆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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