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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5月1日起
公积金最高缴存比降为12%

2016-05-11 08:31 来源: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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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2016年5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各15%调整为12%。

缴存比例超过12%的单位,应在缴存5月份公积金时进行调整。具体办理方法为,单位缴存2016年4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为单位调整2016年5月和6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后职工缴存基数保持不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单位可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或到分中心、管理部对调整后月缴存额进行查看和确认。确认后,单位可当时继续办理2016年5月和6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尚未缴存2016年4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原缴存比例进行按月补缴后再按上述流程办理缴存额调整及缴存手续。单位汇缴6月住房公积金后,7月份仍将再次参照2016年度缴存额调整政策进行月缴存额的调整。

上一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可在5%-10%之间自主选择。

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单位到分中心、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申请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降低2016年5月和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手续,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7月缴存比例参照2016年缴存额调整政策进行再次调整。(记者 张璐 通讯员 王灵萍)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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