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安监局、卫计委、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全区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通知》,对在岗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进行了调整。新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从2014年起执行。 《通知》明确,将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纳入高温津贴享受范围。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记者 马钦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