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4月24日电(记者朱国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4日向媒体通报,今后双方当事人虽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的,后一方反悔而对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夏正芳举例说,甲向乙借钱,双方约定,甲如不能还钱,将以房抵债。后甲不还钱,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将甲的房产划归其名下,法院将不予支持。但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钱。 夏正芳还介绍,即使在借钱的过程中,甲将房产过户到乙名下,但未搬离,并明确甲在债务清偿后可以赎回。后甲不还钱,乙要求甲迁让,法院也不予支持。但乙同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钱。 “对以物抵债进行规范,可以从源头上防范虚假诉讼。”夏正芳说,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债权债务纠纷中,打“假官司”的情况突出,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为此,江苏省高院对各类以物抵债问题依法进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