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在贵州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守住生态环保底线,保住贵州良好生态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六个一律”,以最严格的手段加强环境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及未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的一律停建、停产。 二、对环境保护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私设暗管等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一律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 四、排污单位严重违法导致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和造成严重后果且社会影响恶劣,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一律追究行政责任;涉及国有企业的,同时追究国有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污染饮用水水源,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私设暗管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严重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进入企业环保信用黑名单,记入贵州省企业诚信信息网信用信息数据库,对其进行失信惩戒。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