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近日出台了《宁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在制度建设、资金保障、预算执行、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等14个方面设立考核指标,根据城乡低保绩效考评结果分配以奖代补资金,对低保工作开展好的市县给予补助。 《办法》将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城乡低保工作量等因素合理安排,自治区财政将按照低保资金总额1%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市、县(区)财政按不少于上年度本级城乡低保资金支出的1%安排,从而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办法》规定城乡低保资金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将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到指定银行;指定银行收到财政拨付的低保资金后,按照民政和财政部门提供审定后的低保人数及补助数额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资金转入低保个人账户。 城乡低保金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农村金融机构设置薄弱的个别县(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可按季发放,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发放到位。对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低保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低保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记者 阎文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