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立法·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我国拟修改选举法 禁止公民在两地同时担任人大代表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周婷玉、邹声文)一个公民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地方的人大代表?对此,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同时,草案还增加一项规定,明确,“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
根据一些地方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建议,应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填报是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等情况,以便组织上掌握情况,依法处理;还应对一个公民是否可以担任两个地方代表问题予以明确。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上述两项规定。
关注立法:我国拟批准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隋笑飞、黄小希)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江南平台入口
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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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提请审议批准这个公约的议案中表示:“《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是中巴双方经过友好谈判达成的。《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符合我国的利益和实际需要。这一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中巴两国自1974年建交以来,关系发展顺利,双方高层互访频繁,在重大国际和地区事务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2007年,两国建立并启动战略对话机制。
随着两国政治经贸关系的发展和深化,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也日益密切。2004年5月24日,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该条约于2005年7月1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04年11月12日,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引渡条约》,该条约于2006年4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为维护中巴两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双边经贸往来的顺利进行,中巴双方认为有必要缔结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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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2009年4月,中方代表团与巴方代表团在巴西首都巴西利亚就缔结《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进行了谈判,并就条约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09年5月19日,我国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与巴西外交部部长塞尔索·阿莫林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了《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的适用范围;司法协助的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和内容;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调查取证;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争议的解决;条约的生效、修正和终止等。同时规定,双方负责联络的中央机关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司法部。
关注立法·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看守所首次明确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公民被拘留逮捕后被认定无罪亦将列入国家赔偿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谭浩、吴晶晶)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看守所也首次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而公民被拘留逮捕后被认定无罪也将列入国家赔偿。
此前,二审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为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对此,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应当将看守所管理机关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草案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关注立法·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国家赔偿金计算标准将细化 护理康复费被纳入其中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谭浩、吴晶晶)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国家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将护理费、康复费等纳入范围。
草案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草案还对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方式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自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关注立法·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进一步强调及时赔偿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谭浩、吴晶晶)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进一步强调了及时赔偿。
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获得国家赔偿,促进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建议强化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内容。
此次修改后的草案有关条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获得国家赔偿。草案明确,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从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天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从收到支付申请起15天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受害人从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
草案还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江南平台入口
规定。
关注立法·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赔偿标准将由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谭浩、吴晶晶)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精神损害赔偿也被写入了草案。考虑到目前中国的国家赔偿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且实践经验不足,草案并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相关司法解释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为保障公民、法人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此前二审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此,一些委员和代表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较原则,随意性大,操作性差,法官的自由裁量与当事人的请求之间存在扯皮空间,不利于案结了事、息诉服判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建议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计算标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反复研究认为,考虑到国家赔偿案件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等权利,案件情况千差万别,非常复杂,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在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下,不宜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