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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将实行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ruorou.com   2013年09月29日 11时28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西宁9月29日电(记者 王大千)记者从青海省医疗卫生改革办公室获悉,从10月1日起,青海省将实行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制度,以此规范参保患者首诊和转诊审批程序,确保居民医保基金使用更加合理、安全。

    从10月1日起,青海省参保患者需住院或转院,应在统筹地区内遵循从乡镇和社区卫生机构逐级转往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须经相应的医疗机构认定且通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

    这一制度规定,离退休定居内地,省内异地居住,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特殊、急、危、重症参保人等特殊情况患者应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内告知当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家属凭医生开具的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

    对于在省内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审批表》,并经本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后出省治疗,实行省外转诊患者个人需先承担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的10%。

    同时,实行双向转诊制度。转入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对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回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

    青海省医改办专职副主任侯鹏宁介绍,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是落实“首诊在基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不出省”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青海将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管理,严格控制转诊率和平均住院日,通过医保资金结算联审、违规处罚等配套政策确保分级诊疗制度得以规范、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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