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12月26日电(记者李荣)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有违法行为,不仅单位要受罚,主要负责人也应受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在26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已出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并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上海市安监局相关人士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随时都可能产生。其成因比较复杂,但制度不执行、管理不严格、排查不及时、治理不到位是最大的成因。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进一步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是单位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隐患排查治理的违法行为,在处罚单位时也设定了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形成从隐患问责到事故问责的全过程管理。
今后,凡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且负有责任的,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记入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记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海安监部门人士说,今后上海将细化相关的监管要求,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监管部门必须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治理,并及时组织复查。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一级事故隐患,必须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等应急措施。
据悉,自2006年始,上海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在全市各行业、领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共排查各类企业103万家,排查治理各类隐患128万项,累计督办市级重大事故隐患项目65项,投入治理资金30多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