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珠海11月25日电(记者魏蒙)珠海市人大常委会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称,《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已在珠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的指导思想为:站在将横琴建设成为“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的先行区、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的新平台的战略高度,科学确定横琴新区的法律地位,理顺内外部关系,创新体制机制,建设法治横琴,为促进横琴新区加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据珠海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透露,《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在横琴立法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内容全面,涵盖了横琴新区开发、建设、管理、营运等所有主要方面。共6章65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管理体制”、“区域合作”、“产业促进”、“法制保障”等四章。
记者注意到,在其第11条中已规定将“设立横琴新区发展决策委员会,决定横琴新区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这一组织由珠海市、横琴新区和珠海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这一机构实际为现在已成立和运作的珠海市实施《横琴总体发展规划》领导小组,由其代表珠海市领导横琴新区,既解决了多头领导问题,又便于协调横琴新区与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其次,在第12条还规定横琴新区管委会在这一机构的领导下依法管理横琴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务。
在这一新规中,还创设了作为横琴新区发展决策委员会的咨询机构的“横琴新区发展咨询委员会”。这一新设机构由13至19人组成,成员包括专家学者、港澳人士、行业代表等,每届任期3年,其运作经费由珠海市财政予以保障。
此外,这一新规还通过立法授权赋予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工作机构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使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凡对其提起的行政诉讼都必须以管委会为被告。根据这一新规的第17条第2款规定,“管委会的工作机构行使市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