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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矿井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须与工人同下升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ruorou.com   2011年11月13日 10时15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太原11月13日电(记者吕晓宇)记者从山西省煤炭厅了解到,从11月9日起,山西省对建设煤矿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带班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根据山西省煤炭厅11月9日下发的《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建设煤矿是指新建或进行改建、扩建、重组整合、技术改造等,并且已按规定程序办理正式开工手续的建设矿井。建设单位领导指建设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领导,是指承揽煤矿井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成员。

    建设单位对“双带班下井”制度负领导责任,并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带班领导下井后要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领导带班下井实行“无缝对接”,即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的安全状况等问题,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建设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井下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要在煤矿进行公示,要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对弄虚作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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