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10月25日电(记者潘晔)记者25日从江苏省财政厅获悉,“十一五”期间,江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较“十五”末提高146.5%,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全省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2011年,江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了“落实低保标准增长机制,苏北地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以上”的工作要求,提出从2011年7月起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统计显示,“十一五”末的2010年,江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49元,比“十五”末提高146.5%。按照该省省委、省政府居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和脱贫攻坚工程的要求,从今年7月起,江苏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下限不得低于每人每月210元,此标准已经超过了联合国划定的每人每天1美元的贫困线标准。
目前,江苏辖内的城市是以省辖市为单位,农村则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综合确定当年的城乡低保标准,并确保低保标准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地居民收入增长幅度的标准制定的。而在此基础上,江苏经济相对薄弱的苏北地区农村低保标准必须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