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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行政强制法草案新条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ruorou.com   2011年04月23日   来源:新华社

防止行政强制措施“乱设” 慎重授予“代履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行政强制法草案新条款

    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记者 周婷玉 余晓洁)针对行政强制法草案中有关规定,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2日上午分组审议时指出,应防止行政强制措施乱设、乱定,应慎重授予“代履行”的权力,以防类似“强拆”等侵害老百姓利益的事件发生。

    如何设定行政强制权?这一直是行政强制立法讨论的焦点问题。根据草案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但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法规可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对此,信春鹰委员指出,原则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规定,但是有一些特殊事项是江南平台入口 行政法规可以规定的,有一些事项是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因为有些事情不可能由法律规定,而且有些事项永远不会立法。比如说养狗,这个问题很普遍,但是它一定是地方规定的事情,国家不可能就养狗的问题出台一部法律,所以要给地方一定的空间,但是要严格限定。”

    吕薇委员则认为,这样规定口子开得还是比较大,缺少约束和监督。她说,草案中并没有提到要设置法律未规定的强制性措施需要什么程序,由谁来监督等,地方或者行政机关可以比较任意地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程津培委员指出,条款中提到的“其他”没有封顶的,这让大家很担心。

    侯建国委员指出,为防止地方政府过多地利用授权制定当地的行政强制措施,应该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增加一点限制性条款或者门槛。

    吴晓灵委员建议,在相关条款后面增加规定:“由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需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级人大常委会在两年内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效用性进行评估,作出继续备案或取消该项强制措施的决定”。

    胡振鹏委员也认为,地方法规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应该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认可,避免行政强制措施搞得过多过滥。

    而任茂东委员、严以新委员则建议删去草案中的相关条款,直接将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规定在中央。严以新委员指出,由于我国地方政府权力缺少制约,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也不够完备,无法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因此应当对限制地方的强制措施设定权。

    “行政强制立法用法律来规范行政部门的执法,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权,突出保障和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但行政强制立法赋予了行政机关很大的权力,要特别注意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

    此外,针对行政强制法草案中关于“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的规定,许振超委员认为,这样的表述不够明确。他说;“在一些行政执行案中,往往找的代履行的这些人是有问题的,而且因为这些人使执行过程中导致事态扩大,发生了一些不应该出现的事。”因此,他建议修改为“委托有资质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代履行”。

    丛斌委员也指出,慎重授予代履行的权力,尤其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行政部门千万不能依据代履行的授权方式变相地侵害老百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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