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乌鲁木齐4月7日电(记者 阿依努尔)记者7日从新疆地税局获悉:根据近日出台的《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4月1日起,新疆提高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比例至2%,以进一步筹措教育经费,助力新疆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依据这一通知,自4月1日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比例由原来的1%提高至2%,所收取费用将主要用于均衡发展新疆城乡义务教育,修建中小学校舍,以及改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
自治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地方教育费附加由企事业单位缴纳,无需单位职工负担,这也意味着,新疆缴纳“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及纳税人,需在原有按照“三税”税额3%缴纳国家规定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基础上,再按“三税”税额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据悉,1996年新疆开始在全疆范围内征收人民教育基金。随着国家以“正税清费”为原则逐渐推进税费制度改革,对现有收费进行清理和规范,逐步建立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分配体系。2010年1月,财政部批准新疆可按1%的比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用以筹措教育经费。
自去年8月1日起,新疆停止征收原人民教育基金,同时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此项费用主要是向自治区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按照实际缴纳税额的1%收取,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而不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公司、企业等职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