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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编造公司上市虚假信息发售"原始股"可定罪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ruorou.com   2011年01月0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说,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以转让股权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形,比如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者股票发行获得批准等虚假信息,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的“原始股”等。此类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发行股票行为以及应以何种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

    鉴于此,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对于非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是当前非法集资又一常见手段。对此,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江南平台入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文件,并经江南平台入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江南平台入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单位内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为科学、准确界定非法集资,更好地适应政策法律调整和对于新型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需要,司法解释第1条从法律要件和实体要件两个方面对非法集资进行了定义,即: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鉴于实践中对于非法集资犯罪如何具体适用罪名存在疑问,司法解释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即:“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为集资犯罪提供广告宣传可按共犯论处

    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虚假广告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为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背后的虚假广告行为,发挥刑事司法的教育和震慑作用,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虚假广告行为的定罪标准以及共犯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严惩非法集资犯罪

    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记者 杨维汉)近年来,“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兴邦公司”案、“海天公司”案、“中科公司”案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被陆续查办。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4日对外公布并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说,非法集资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这类犯罪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分析指出,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巧妙伪装,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新的非法集资手法层出不穷,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

    裴显鼎介绍,对于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比如,非法集资与合法借贷、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与借用合法经营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的区分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公众”的具体理解;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认定;以转让股权向社会公众变相发行股票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及早发现和有效打击。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制定出台了这个共有9条的司法解释。

    王少南说,司法解释共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其中,第1条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第2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第3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4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第5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6条明确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具体行为方式;第7条明确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第8条明确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罚标准。

非法集资频发的背后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详解六大特点

    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4日开始施行。在4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总结了非法集资的六大特点。

    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2007年1月8日,由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1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了部际联席会议,和地方政府一起共同协作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刘张君总结当前非法集资的六大特点分别是:

    ——案件高位运行。近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每年约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的规模快速增加。考虑到部分非法集资案件由行政部门直接处理等因素,实际案件数量和金额远远超过这些。受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影响,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非法集资案件及风险仍将维持高位运行,并可能在一些地区、行业和时间点集中爆发。

    ——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根据部际联席会议成立4年来所掌握的案件初步汇总,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29个省区市,涉及全国超过80%的地市州盟。涉及农业、林业、房地产、采矿、制造、服务、批发零售、建筑、金融、食品加工、旅游、医疗卫生和教育等行业,一些个案甚至涉及多个行业。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手段隐蔽。目前非法集资形式花样翻新,由直接吸收存款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由单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许多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资本运作”“发展三农”等旗号,以合法公司名义假借发行证券、投资理财、创业投资、黄金期货交易、分时度假等五花八门的形式,诱骗群众财产。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还跨多行业、不断变换手段和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跨省份案件多,涉案金额巨大。许多非法集资企业通过异地设立分理处、代办处或者分公司、子公司的方式,跨行政区域流窜作案。一些非法集资企业采取在一省注册、另一省非法集资的方式,来掩盖犯罪,逃避打击。甚至有的违法犯罪分子在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刑满释放后,改头换面,继续在其他省份进行非法集资。截至2010年9月末,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直接协调督导的262起案件中,跨省份案件占30%,涉案金额占77%。

    ——中介机构等非法集资案件增多,风险显现。一些担保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再用于投资或转借给他人,谋取不法利益。一些公司企业和个人借民间借贷之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一些地方民间“会”“社”恶性发展引发资金链断裂、“会头”卷款逃跑等事件,对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给参与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活动通过高收益、高回报等诱惑甚至蒙蔽欺骗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将集资参与者的合法财产置于高风险之下。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吸收的资金支付先前吸收资金的回报,给集资参与者编织了一个巨大的投资陷阱。许多违法犯罪分子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非法占有集资参与者的合法财产,给广大集资参与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有的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由此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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