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副局长苏和就实施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记者 常志鹏)《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与修订后的《邮政法》一起实施。《办法》在内容上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将对快递企业产生什么影响?国家邮政局将如何实施《办法》?记者10日采访了国家邮政局副局长苏和。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记者:快递市场准入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实施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苏和: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邮政法》规定,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制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邮政法》配套政策法规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记者:《办法》的实施会对民营企业造成什么影响?
苏和:《办法》的实施将对快递企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实行市场准入,有利于促进一些小型快递企业通过联合等方式,壮大企业规模,完善管理体制,加快网络建设,并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走差异化战略并加强各方面、各领域的合作来实现品牌化,从而提高服务质量。
记者:《办法》的实施会不会造成垄断?
苏和:从一般的行业分析,过高的门槛可能会造成垄断,但没有一个合理的底线也会造成行业混乱。《办法》的实施不但不会造成垄断,而且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快速有序发展,促使快递企业市场化、规模化、国际化。
保护企业合法利益
记者:《办法》对于快递法人企业和分支机构,在许可经营方面有什么不同规定?
苏和:《办法》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程序。
依据《办法》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法人企业应当依照规定条件及审批程序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办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法人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予以明确和细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的具体内容(第六条第四项)。二是明确了“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具体内容(第六条第五项)。三是明确了关于“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的规定。根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不同需要,《办法》分别从经营网络、运递能力、处理场所、设备设施、信息网络、人员资格等方面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服务能力作出了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
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程序方面,在《邮政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草案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申请材料、操作程序及审批时限,并规定了快递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备案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同时,依据《邮政法》第八十五条对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衔接性规定和对其他已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过渡性安排,《办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记者:《办法》规定了哪些经营快递业务的许可申请?
苏和:《办法》依据《邮政法》,规定了三类经营快递业务的许可申请,分别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以及经营国际业务。
所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是指快递经营的活动范围,即申请企业的网络覆盖范围。
申请企业的网络覆盖范围在两个省(含两个省)以上的,即为跨省经营,适用跨省经营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记者:《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何做好与工商、统计等部门的工作对接?
苏和:《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取得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作了规定,对《邮政法》颁布前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作了衔接性规定和过渡性安排。
《办法》还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工商、海关、统计、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记者:《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市场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苏和:《办法》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与快递企业、用户积极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快递行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
《办法》以修订后的《邮政法》为依据,在赋予快递企业合法身份的基础上,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依法保护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快递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办法》明确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三类许可的条件,尤其突出了对服务能力的不同要求。针对部分快递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经营能力和发展潜力,但暂时未能达到许可条件的现实情况,《办法》设置了一年的申请过渡期,为这些企业尽快达到许可标准留出了一定的空间。为方便申请,邮政管理部门正在建设相应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记者:《办法》中对于快递业务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会增加企业负担吗?今年有什么样的目标?
苏和:《办法》中对于快递业务员职业资格的规定不会增加企业的人力成本,不会加重企业发展负担。
实行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需要的成本主要包括培训和鉴定考试两部分。培训包括对考评员、师资和鉴定对象的培训,考评员和师资培训的成本由政府承担。各企业都有自己的员工培训计划、要求、内容和方式,只需将鉴定考试的培训内容纳入到企业内部的培训中,并按照企业培训时间、地点、内容、要求培训即可。参加鉴定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企业无成本投入。
从鉴定方式上,主要采取送鉴定上门和定点鉴定两种方式。对具备技能操作考核条件的,在企业设点,组织考评员上门进行鉴定;同时各企业也可以组织具备鉴定资格的快递业务员按照我们安排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政府承担相关费用。
今年的目标是力争5000人通过鉴定持证上岗,根据《邮政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明年积极稳妥推进快递企业服务能力建设,争取在一年内有30%以上的快递业务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达到快递市场人员资格准入的要求。
记者:目前全国快递从业人员近40万人,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会不会影响快递领域的就业?
苏和:在快递领域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不会对就业造成冲击。
国家邮政局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快递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专业技能型人才,通过提高员工的技能促进企业的生产标准化、规范化;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提高快递服务质量,促进行业的科学发展。目前,国家邮政局利用院校资源开设既有高职、职高和研究生不同层次的快递专业课程,也有短期的定向培训班,今年9月有些职业院校已将其纳入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后将持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记者:对于没有达到准入条件的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在过渡期将如何管理?
苏和:对于未达到快递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在过渡期的管理问题,按照《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未达到许可条件、在《邮政法》公布前已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允许其在一年过渡期间继续经营。过渡期结束后,仍达不到条件的不得经营快递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