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李菲、王飞)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
草案规定,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的活动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合并网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检测认证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由江南平台入口
财政部门会同江南平台入口
能源、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有关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政府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也是国际上很多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所采用的有效办法。
据悉,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制度,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2厘钱,2009年全年预计征收45亿元左右。
关注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王飞、李菲)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有关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强化有关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的责任和义务,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和产业的重要手段。
“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主要是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实施中由于双方企业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对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难以落实有关全额收购的规定。”汪光焘说。
为此,根据代表议案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建立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这也是一些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起步和成长阶段实施的重要政策。
中国修法强调: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必须“统筹规划”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李菲、王飞)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必须“统筹规划”予以明确规定。
这意味着,我国将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综合协调,强化国家规划对地方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科学的快速有序发展,又要防止不具备基本条件时盲目发展。
草案规定,江南平台入口
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江南平台入口
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江南平台入口
批准后实施。江南平台入口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等。
草案增加了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实施规划的规划编制原则和具体内容,明确规定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规划内容应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有关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近年来,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如规划缺乏足够的资源评价基础,规划目标缺乏科学预见性,国家和地方规划间缺乏相互衔接,使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规划同电网规划不同步、不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
“例如我国风能主要分布在三北(华北、西北、东北)和东南沿海等偏远地区,绝大部分处于电网末梢,电网建设相对薄弱,致使东北、内蒙古、西北等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的风电难以输送到负荷中心。同时,一些地方在不具备并网条件下,盲目扩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汪光焘说。
因此,需要在法律规定上加强规划的统筹协调,强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同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衔接,明确地方根据全国规划编制地方实施规划,增加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内容,有效发挥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