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记者 黄冠)针对社会上有关消费碘盐过量的说法,权威部门有关负责人近日回应,将于明年上半年公布现行食盐加碘量的调整方案。这说明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了居民食用加碘盐中存在的问题,并正在采取措施解决。这有助于群众正确认识碘盐,纠正食用错误,保护身体健康。
食盐加碘是为了预防“大脖子病”等缺碘性疾病,1993年起在我国除北京、河北、山西、江苏、安徽、福建、山东和河南8省份外的其他省份强制推行,并为此出台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然而,由于群众大都不知道生活在当地是否需要补碘,高碘地区群众普遍消费加碘食盐,造成过量补碘。2008年全国碘盐监测报告显示,北京和福建的无碘食盐率分别仅为25%和22.67%。
据报道,今年5月,卫生部专门就碘盐问题召开会议,决定在浙江、福建、辽宁、上海四地展开“沿海地区居民碘营养状况”普查。从2007年起,卫生部已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初步形成了调整现行食盐加碘量的意见,并于2008年经由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目前正按程序审核、报批。
但是,从全国碘盐监测报告及北京地区居民实际食用盐的情况看,通过食盐消费过量补碘现象仍然比较普遍。有关部门不仅应积极做好调整食盐加碘量等工作,而且应当广泛开展食盐知识、补碘知识宣传,以便群众主动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食盐种类,避免盲目补碘现象,而不是被动等待调整食盐加碘量。
另外,当前市场上的盐还有加硒、加锌等所谓“营养盐”,一些地方的大超市普通食盐断货。各种“营养盐”所添加的微量元素,到底哪些人需要、哪些人不需要、可能对哪些人有害,消费者也需要知识普及。
看来,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这类问题上,有关部门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是好事,把工作做得再深入细致一些则更是群众所盼。
甲状腺癌发病上升是碘盐“惹的祸”?卫生部回应缺乏证据
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记者周婷玉、邹伟)近期有媒体报道称部分地区的甲状腺癌等疾病发病率上升与“碘盐过量”有关,对此,卫生部疾控局相关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表示,这一说法缺乏证据。
专家指出,国际开展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近百年的实践经验和在临床、流行病学等方面调查证实:食盐加碘后碘致性甲亢发病率会一过性增高,但甲状腺癌的发病率并不增高,即人群碘营养改善后并不会致使甲状腺癌的发病率增加。
专家认为,癌症发病原因和机理并不清楚,甲状腺癌的发病机理迄今也不明确。因此,甲状腺癌发病率增高与食盐加碘存在某种联系的推论依据不充分,缺乏令人折服的有力证据。
2009年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发布的公告称:大量事实证明,补碘的益处远远大于碘过量引起的相对较小的风险。
卫生部疾控局相关负责人说,传统观念认为,沿海地区特别是海岛的海产品供应丰富,居民可从海产品中获取足够的碘营养,不需要采取食盐加碘措施。但国内外现有流行病学调查数据却证实沿海地区人群也不例外地存在碘营养不足,如上海、浙江舟山等地碘盐食用率低的地区,也存在碘摄入量不足的趋势。
据介绍,自1995年以来我国建立和完善了碘缺乏病监测系统。“碘缺乏病监测系统的有效运行,对科学评价干预措施的实施效果和及时调整干预策略提供了决策依据,对于确保我国人群获得足够和适宜的碘供应,防范碘过量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这位负责人说。
多年来,根据全国监测发现的问题,我国分别于1996年、1997年、1999年对补碘策略进行了调整。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2005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结果表明:有必要适当下调碘盐中的碘含量,但不宜大幅度下调,而是小幅度下调。为此,卫生部已多次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初步形成了调整意见,并于2008年经由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目前正按程序报送食品添加剂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核,随后向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申请报批。
根据调整意见,我国将下调现行加碘量;如果所定碘含量不适合某些省份的实际情况,应由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酌情做出适当调整,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与此同时还要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规定,全面落实对高碘地区和某些患甲状腺疾病或其他不宜摄入过多碘的病人供应不加碘食盐。
另据了解,我国现有3098万人生活在高碘地区,目前我国已在绝大多数的高碘地区停供了碘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