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记者王敏、齐中熙)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与2008年出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动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衔接配套,将进一步大力推动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更加有效地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使广大职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经过各级工会的努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得到长足发展。近年来,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企业和职工人数每年都有两位数的增长。通过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工会在平等协商中“不敢谈”“不会谈”等突出问题,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企业发展、维护了职工权益。
然而,记者同时了解到,目前各地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发展还不平衡,此次全国总工会通过对各地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的调研,制定了《指导意见》,明确了协商主体的多样性,协商内容的灵活性,协商标准的渐进性,协商程序的规范性。
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可根据实际来确定协商主体:一是可由行业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下同)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二是可由行业工会与行业内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三是由行业工会与行业所属各企业行政进行协商;未组建行业工会的,还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行行业工会的职能,与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
“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地方行业工会组织特别是企业代表组织还不够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工会从本地实际出发,确定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推动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此,应提倡各地大胆实践。”张鸣起说,“需要强调的是,考虑到工商联与众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联系密切的特点,工会进行协商的对象——企业代表组织,不应仅限于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还应包括工商联、行业商会等各种企业代表组织。”
针对我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会组织程度低,职工维权任务重的现实情况,《指导意见》规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是同一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同行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同时《指导意见》要求,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又提出,“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从实际出发,探索在县(区)及以上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这样规定,既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又为各地创造性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发展空间。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是: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张鸣起说,当前,应重点围绕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进行协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把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作为协商重点,更加体现出产业特色,更加突出工资集体协商增强实效性的目标。
同时,《指导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定额制订的标准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以防止企业方随意提高劳动定额标准,从而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更利于保护广大职工权益的政策依据。
《指导意见》中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重视和支持。着力推动各级政府主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协助政府强化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以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调控体系,紧紧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加强对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资是职工的核心经济利益所在。”张鸣起说,着力加强行业工会组织建设,为加强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业职代会制度,为推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搭建民主管理平台。各级产业工会要加强对本产业、行业所属企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调查研究,在制定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定额标准等方面加强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