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广州4月28日电(记者 郑天虹)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日前,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借读费。
这个通知指出,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借读费。广东省户籍以及符合广东省规定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在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免收杂费、课本费。广东省户籍以及符合省规定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减除各级财政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和课本费补助标准后缴费入学。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符合省规定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是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科技人员和在非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5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固定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持暂住证人员的子女。
通知强调,广东省财政将通过逐步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支持各市。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商同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安排免借读费后经费缺口资金补助办法。
广东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加强学籍管理,不得因取消借读费而辞退或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常住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