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法处理新规4月1日起施行 细节彰显以人为本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记者张景勇)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从新规定不难看出,以人为本的服务与管理体现在一个个执法行为的细节中。
《程序规定》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杜绝了高额“滞纳金”,明确了执法教育的操作性规定,强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并列举了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9种应当予以消除违法行为信息的情形。
新规定还明确提出了要规范执法行为和语言,提升文明执法形象。在执法行为举止方面,要求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在执勤执法用语方面,要求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为更好地落实一系列要求,新规定注重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提升执法质量。在加强执法监督和科学考核评价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方面,提出了制度性规定: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执法效果的依据。
增加可操作性规定 交警执法更重“教育”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记者张景勇)记者3月31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交警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体现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
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了上述原则。为使适用口头警告的范围更符合各地的实际,还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坚持减少处罚面、扩大教育面,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教育、警告数量明显增多。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天津、上海、重庆等地已经相继推出对部分轻微违法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记者 张景勇)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明确了九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另外,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叫停“天价滞纳金” 道路交通违法处理新规出台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记者 张景勇)因特殊原因长时间没有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而造成“天价滞纳金”的现象将成为历史,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从而杜绝了高额“滞纳金”。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这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长时间延迟缴纳罚款,就造成了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在此之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公安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群众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82%的意见赞成这样规定。
固定“电子眼”设置地点要向社会“明示”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记者 张景勇)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为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解决一些突出问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重点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环节做了明确规定。
——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