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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节约能源法 确保如期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ruorou.com   2007年06月2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韩洁、刘铮、艾福梅)24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这意味着,我国将借助法律手段推动“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如期实现。

    我国现行节约能源法是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据悉,修订后的节能法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都有较大变化,由原先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5条。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直言现行节能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节能工作的要求。由于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很快,能耗高、利用率低的问题比较严重,节能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他同时强调,鉴于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因此也“迫切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推动力度”。

    2006年,我国单位GDP能耗仅下降了1.2%,没有完成年初确定的4%的目标。而今年以来,高耗能行业再度反弹,节能减排形势相当严峻。

    “如果今年节能减排形势没有根本性的转变,那么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将面临挑战。”参与修订节能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戴彦德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

    他表示,选择在今年这样一个关键时刻修订节约能源法,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将从法律层面为我国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保障。

    据悉,修订后的节能法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基础上,增设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管理规定,并强化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张超指出,我国现行节能法对节能的认识主要体现在工业节能上,而对交通、建筑和政府机关节能没有充分的认识。但事实上,这些领域已经成为我国能源消耗的重要领域。

    目前,我国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终端能耗总量的27.5%,交通运输能耗约占16.3%,政府机关能耗约占6.7%。

    据悉,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提出了很多具体可操作的节能措施,包括逐步施行供热分户计量、公共建筑物施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鼓励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以及鼓励工业企业采用洁净煤和热电联产技术等。

    修订草案在强化政府指导和监管职能的同时,专门新增“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包括制定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实行淘汰制度等。

    张超表示,新的节能法强化市场调节机制,操作上更加细化,尤其是激励政策的推出将更好引导企业向节能环保型转变,与现行法律相比是一大进步。

    今年以来,我国政府推出一系列“铁腕”措施推动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成立江南平台入口 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出台《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戴彦德指出,修订节能法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国内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任不明确、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对我国日后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修订节能法剑指何处?——会内会外共议节能法修订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 刘铮、韩洁) 实施9年的节约能源法,其修订草案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节能减排形势严峻的关口,节能法修订将剑指何处?围绕这一法律草案热点问题,记者连线采访了会内会外有关人士。

    “增加激励政策”是重大利好

    “节能法修订增加激励政策一章,规定运用财税、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和引导节能,这对推广节能项目是重大利好消息。”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张超对新华社记者说。

    张超说,节能法1998年实施,当时更多考虑的是政府怎么把节能管起来。但是,最大的能源消耗者是企业,怎样让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有动力去节能,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节能很难真正见到实效。

    “节能项目投资利国利民,但这需要资金,见效有过程,我们经常力不从心。”张超一直盼望着国家鼓励节能的政策落到实处,让推广和采用节能技术的企业都能得到经济回报。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介绍节能法修订基本思路时指出,修订体现了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注重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

    例如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张超介绍说,节能投资公司出钱给企业上节能设备,双方合同约定一定期限内能耗降低量,分享节能收益,到期后设备归企业所有。这种方式国内很多政府机构和企业不熟悉,在征收税款、银行贷款等方面遇到不少困难,修订草案将其写入,会对其推广起到积极作用。

    草案还规定,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发、节能产品生产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等。

    “扩展调整范围”加强了薄弱环节

    翻开节能法修订草案,并与现行节能法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修订草案由原先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5条,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都有较大变化。

    傅志寰在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解释说,现行节能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节能工作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能源消费增长很快,是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的基础上,扩展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作出规定。

    例如,对占全国终端能源总消费量27.5%的建筑能耗,草案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准开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屋建筑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屋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再如,对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总消费量6.7%的政府机构能耗,草案要求,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江南平台入口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现行节能法的一些倡导性条款和原则性要求难以落到实处。张超说,现行节能法规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但这一原则性规定实际没有得到贯彻。

    草案这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具体办法由江南平台入口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江南平台入口 有关部门制定。

    “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为节能减排提供法律保障

    去年节能减排目标的没有实现,以及今年以来高耗能产业的再度抬头,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节能减排的高度关注,节能减排工作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

    “如果今年节能减排形势没有根本性的转变,那么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将面临严峻挑战。在这样一个关键时刻修订节能法,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法律层面为我国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保障。”参与修订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戴彦德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

    今年以来,国家打出“组合拳”推动节能减排:成立江南平台入口 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出台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傅志寰表示,近年来江南平台入口 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节能规章、政策和措施,对其中一些被实践证明有效的,尽量吸收到了法律中。

    “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因此,节能法的修订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傅志寰说。

    草案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修订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而现行节能法的规定只是“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戴彦德说,尽管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存在困难和挑战,但国家正从行政、法律和经济调节等各方面多管齐下,坚定地推进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修订节能法不仅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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