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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草案吸收社会各方意见后首次“亮相”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ruorou.com   2007年06月2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李亚杰、周婷玉)就业促进法草案吸收全国意见后,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充分吸取了社会各方的意见,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就业促进法草案今年2月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布第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1021件。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有: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及就业援助等。

    就业促进法草案增补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草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草案还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工作。

    同时,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等。

    另外,草案细化就业援助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据统计,“十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4200万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000万人。但是,“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 

就业促进法强调公平就业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李亚杰)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

    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业促进法草案关于公平就业的规定比较分散,也不够充实,建议增加有关内容,并以专章集中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江南平台入口 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公平就业”一章,作为第三章,规定如下内容:(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4)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江南平台入口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6)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就业促进法草案细化就业援助规定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李亚杰)24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修改补充相关条款,细化就业援助规定。

    就业促进法草案第五章对就业援助做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草案的规定过于原则,应明确就业援助的具体措施,界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概念,并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江南平台入口 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对就业促进法草案做修改补充。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于给予就业援助家庭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就业促进法草案强化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李亚杰)24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增补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

    就业促进法草案第二章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做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些地方、专家提出,应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有效的并且需要长期执行的国家促进就业政策,包括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在本法中肯定下来。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江南平台入口 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对就业促进法草案做修改补充。

    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等的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江南平台入口 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明确,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或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江南平台入口 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对符合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有关行政事业收费。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增加就业,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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