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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生产节能环保车 售商品房明示能耗指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ruorou.com   2007年06月24日   来源:新华社

国家鼓励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刘铮、韩洁)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4日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说,据测算,2005年,交通运输能耗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总消费量的16.3%,今后随着汽车的增加,比重还会提高。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在第三章增设了交通运输节能的内容。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清洁、替代燃料,鼓励开发、生产、使用醇醚燃料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燃气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草案规定,江南平台入口 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交通运输营运车船、主要耗能设备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将该标准作为汽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的市场准入和报废、更新的依据之一。 

商品房销售应明示能耗指标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刘铮、艾福梅)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屋建筑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屋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4日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根据草案,这些应当明示的信息,要在商品房屋建筑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根据草案规定,未明示这些信息,或者利用以上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建筑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建设部的数据,建筑能耗占全国终端能源总消费量27.5%。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说,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能源消费增长很快,是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扩展现行法律调整范围,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做出规定。

    草案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对开工建设的建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有关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终止施工。对已经建成但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草案要求,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物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逐步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环保的产业政策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刘铮、艾福梅)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保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需要强调的是,抓好节能工作,根本上还是要靠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说明时指出。

    草案规定,国家推进有利于节能的工业行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的工业生产能力,建立落后生产能力退出机制。

    发展改革委测算,如我国服务业占GDP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工业比重降低1个百分点,单位GDP能耗可降低约1个百分点;如工业中高技术产业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高耗能行业比重下降1个百分点,单位GDP能耗可降低约1.3个百分点。

    草案规定,国家运用税收等有关政策,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技术、设备;运用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草案还规定,禁止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实施税费、信贷、电价、地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修订节约能源法直指政府能耗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刘铮、韩洁)24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新增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

    “政府机构是能源消费的重要部门,抓好政府机构的节能工作对于全社会将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说,根据测算,2005年政府机构能源消费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消费总量的6.7%,而且其增长速度较快。

    傅志寰说,为加强政府机构的节能管理,体现政府机构带头节能,草案新增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

    草案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报告制度。江南平台入口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草案还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或者在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涉及用能产品、设备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配合节能法修订 数十项配套制度、标准正在酝酿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韩洁、艾福梅)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表示,节能法在修订过程中着力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为配合节能法的修订工作,有关方面正在制定数十项配套制度和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草案对我国目前已施行9年的节约能源法从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针对我国现行节能法的一些倡导性条款和原则性要求难以落到实处的问题,傅志寰表示,修订草案根据我国的节能形势,针对一些突出问题,力求在法律中规定更具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傅志寰指出,近几年江南平台入口 发布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最近江南平台入口 又印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江南平台入口 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节能规章、政策和措施,对其中的一些被实践证明是有效的,尽量吸收到了法律之中。

    但他同时指出,由于节能工作涉及面广,环节也很多,有些问题还较为复杂,很难完全在法律中做出具体规定。为此,草案在做了一些原则性、方向性的要求的同时,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据介绍,为了配合节能法的修订工作,目前江南平台入口 及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或修订有关配套制度和标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实施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50多项有关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能效标准。

    傅志寰表示,这些配套制度、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大大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我国拟立法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韩洁、刘铮)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修订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而现行节能法的规定为,“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傅志寰说,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因此,节能法的修订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他表示,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等制度,江南平台入口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江南平台入口 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重点用能单位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制度等。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加大政策激励力度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艾福梅、刘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加强节能工作,需要政府采取激励政策加以引导和推动,修订草案加大了政策激励力度。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表示,草案新增设了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主要包括:

    ——对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并通过财政补贴或者税收扶持政策,支持节能空调、节能照明器具、节能环保型汽车等的推广和使用;

    ——实行有利于节约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能源开采利用水平;

    ——运用关税等有关政策,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控制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并鼓励多渠道筹集节能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示范与推广以及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等;

    ——制定节能政府采购清单,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促进节能;

    ——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实行峰谷电价、差别电价等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

    ——制定并实施鼓励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供热政策等。

    草案还规定,禁止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实施税费、信贷、电价、地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及检举重大破坏、浪费能源资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支持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建立节能奖惩制度。

修订节能法将出台强制性节能管理措施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韩洁、艾福梅)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在节能管理方面,明确了一系列严格的强制性措施。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加大推进节能工作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有关节能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促进节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因此,修订草案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性的节能管理措施。

    修订后的节能法在第十四条中规定,“国家对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而我国现行节能法的规定较为模糊,只是提出:“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傅志寰说,修订草案规定,生产高耗能产品必须符合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对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企业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得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对家用电器、电动机、电力变压器、汽车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傅志寰指出,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管理。明确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

我国将健全节能监管制度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艾福梅、韩洁)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健全节能监管制度。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该草案作说明时指出,政府对节能工作的管理涉及很多方面,要把政府的节能监管建立在法制基础上,必须建立科学的节能标准体系。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对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对超过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限期治理”。

    草案还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有关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终止施工。对已经建成但没有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傅志寰说,这些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遏制重大浪费能源的行为,加快淘汰落后的高耗能产品和设备。

我国将明确节能执法主体 强化节能法律责任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艾福梅、刘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节能执法主体,强化节能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表示,修订草案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草案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草案还规定了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节能监管方面的职责,如“对用能单位的用能状况、设计单位执行节能规范和有关节能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用能单位的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等。

    草案还明确,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被监督管理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傅志寰说,与现行节约能源法相比,草案强化节能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草案规定了18项法律责任,比现行节能法增加了10项,包括: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不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不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以及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加大了处罚力度。如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能源标识等信息,或利用以上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强化了政府等公共机构、节能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包括:对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或核准建设,不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或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节能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韩洁、刘铮)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草案强化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

    傅志寰介绍说,草案专设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强化了监督和管理。

    修订草案明确指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江南平台入口 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是我国的耗能大户。统计显示,2006年,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等9个行业的922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耗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1.5%。

    傅志寰说,突出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对于缓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和环境约束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专设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中明确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草案强调,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此外,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同时,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新闻分析:四大原因“迫使”我国修订节能法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韩洁 刘铮)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结合我国节能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已实施9年的节约能源法进行了大量修改。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我国现行节约能源法自199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由于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很快,能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现行节能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节能工作的要求,需要修订。

    ——节能法调整范围需要扩大。现行法律重点对工业节能做了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能源消费增长很快,已经成为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基础上,对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加以扩展,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做出规定。

    ——操作性需要增强。根据立法调研和节能法执法检查中了解的情况,现行节能法的一些倡导性条款和原则性要求难以落到实处,需要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一些规定加以细化,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节能监管主体需要明确。目前基层普遍存在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不够明确、节能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造成节能监管工作有所削弱。傅志寰表示,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节能监管主体,理顺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管中的职责。

    ——需要更好地发挥经济手段作用。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张超说,加强节能工作需要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合理用能。因此有必要修订节能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有关节能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促进节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特别是基层单位要求修订节能法的呼声很高。傅志寰说,从当前情况看,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今年以来,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依然过快,节能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压力很大,迫切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推动力度。

    参与修订工作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戴彦德指出,修订节能法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国内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任不明确、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相关链接
· 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赴十省市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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