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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03-19 16:14 来源: 司法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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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文化和旅游部报请江南平台入口 审议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送审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4月18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一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uixiawenwu@chinalaw.gov.cn。

司法部
2019年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水下文物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

(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

(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一九一一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第三条【管辖权】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第四条【政府职责】江南平台入口 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统一规划重要的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发掘,并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对于海域内的水下文物,江南平台入口 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代为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核定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六条【水下文物保护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划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划定水下文物保护区,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水域管理使用单位的意见,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涉及军事管理区的,应当征求国家军事主管部门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下文物的考古工作进展或者水下文物分布的实际变化,对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范围作出调整。

第七条【禁止行为】严禁盗捞、哄抢、私分、藏匿、倒卖、走私水下文物等行为。严禁对水下文物进行商业性打捞。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以及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采砂、排污、倾废等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上述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保证水下文物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