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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11-09 21:21 来源: 司法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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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司法部官网、中国法律服务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送审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12月9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法律服务网或者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二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qymcdj2018@chinalaw.gov.cn

司法部
2018年11月9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

为落实《江南平台入口 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关于“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的任务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规定》的必要性

(一)修订《规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要求。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是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全面修订《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主体活力,优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营商环境。

(二)修订《规定》是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成效明显,全面修订《规定》固化改革成果,赋予企业名称自主权,规范企业名称使用,有利于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平衡企业名称公共资源管理和企业自主权益保护。

(三)修订《规定》是适应把握引领经济新常态和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客观需求。经济新常态下,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有助于解决新增企业快速增长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的矛盾,有利于丰富企业名称资源,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赋权与规范平衡原则。充分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和申报权利,将企业名称由核准制度改为申报制度。企业享有名称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和法律责任。严格禁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公序良俗情形,明确企业自主申报与政府管理的界限。

(二)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企业享有名称权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侵害其他企业名称权和他人合法权益。对企业名称转让和授权使用提供制度保障,建立企业名称争议解决机制,对其他商业标识权利提供权利救济,提高名称登记效率的同时,兼顾权利平等和社会公平。

(三)管理与服务结合原则。厘清企业自主申报与登记机关审查责任界限,坚持服务型政府理念。明确对企业名称禁用内容依法审查把关,强化企业登记机关行政指导,提供企业名称查询、比对服务,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水平。

三、送审稿的主要内容

原《规定》共三十四条,本次修订从体例和结构上进行了全面修改,送审稿共六章三十九条。

(一)将企业名称核准制改为申报制。此次企业名称登记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取消名称预先核准环节这一行政许可,实现企业名称自主直接申报,即改变现行的以预先核准为核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企业名称与其他登记事项在企业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