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记者从山西省文物局了解到,今年,山西省已启动《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计划于2015年完成实施。从山西省实际情况出发,该立法的出台将会拯救大量濒临消亡的历史古建筑和民间博物馆,使其用于公益性活动。
该《条例》拟通过减免税收和开发利用等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领域,解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外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民间博物馆的保护利用问题。“认领”期间,古建筑、民间博物馆的产权不变,认领者也不能随意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而且所有的维修工作,必须取得文物部门认可,由具有古建修缮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维修工程。
据了解,由于中国文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体制,保护经费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山西是文物大省,现存古建筑28027处,元代以前古建筑占全国现存的80%。目前,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投入的保护经费只面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重大价值和影响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修缮,市县级以下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上还涉及不到。但市县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和民办博物馆,三晋大地上的数量又很巨大,存在年久失修、管理混乱等问题。在不断加快的经济建设和城镇化发展中,面临着办私人会所、损毁、坍塌甚至消失的危险,其状况令人担忧,社会反映强烈。
省文物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许高哲称,近几年来,虽然国家和山西投入了近20亿元对有重大价值和影响的古建筑进行修缮保护,但由于数量众多,仍捉襟见肘。据统计,山西119个县(市、区)的9000多处市县级文保单位中,只有40多个县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了本级财政预算,这离文物保护有关法律中文物保护经费应纳入到当地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的规定,还相差较远。考虑到山西的实际情况,山西省首家启动了《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保护利用条例》立法。对于社会力量“认领”古建筑后的用途,法规将规定,修缮好的古建筑只得用于公益性的活动。比如说可以开办成图书馆、村民的文化活动室、村史教育馆,以及农村的旅游景点,但不得作为私人会所经营。(记者 孟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