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确定从2014年起扩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并适当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其中,黄金、煤炭等资源型省属国有企业将按企业税后利润的15%计算上缴财政,高于此前的10%收取比例5个百分点。
山东省从2008年起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全国率先试行这一制度的省市之一,在预算管理、收支规模上走在了全国前列。依据2012年的数据,全省共有纳入实施范围的23户省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所属独立核算企业1460户。2008年以来,全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累计完成55.4亿元,实现了应收尽收;实际完成预算支出53.1亿元,近80%用于支持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等资本性支出。
来自省政府的资料显示,与中央政府和其他省市相比,山东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实施范围有待扩大、收取比例相对偏低。以收取比例为例,央企国有资本收益实行五档收取比例,其中中国烟草总公司为20%,资源型企业为15%,一般竞争性企业10%;北京市、上海市、吉林省统一收取比例为20%,江苏省统一收取比例为15%。目前,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执行10%的收取比例。
此次,山东省确定扩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从2014年起,将除文化企业以外的所有省属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企业全部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据统计,此次新纳入实施范围的省属一级企业为433户,所属独立核算企业为588户。
同时,山东省确定从2014年起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收取比例分四类执行。其中,黄金、煤炭等资源型企业按企业税后利润的15%计算交纳,钢铁、机械等一般竞争性企业按企业税后利润的10%计算交纳,监狱企业仍按现行规定定额上交,储备粮承储等政策性企业免交国有资本收益。依据2012年度收益数据测算,提高比例之后全省国有资本收益综合收取比例约为13.7%。
省财政厅的相关分析认为,此次山东省扩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对于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据了解,今后山东省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财政的部分将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记者 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