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和年检费、船舶证明签证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海事调解费、企业年度检验费、绿化费、利用档案收费、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两部门发通知决定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近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采矿登记费、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105亿元。 >>>详细阅读
财政部公布中央财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情况
小微企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正因如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并借鉴国际经验,发布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江南平台入口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江南平台入口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文件,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公平的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 >>>详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