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联文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就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区核查、评估,补助项目和补助内容,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七项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根据《暂行办法》,今后将建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央和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为:中央财政负担70%、自治区本级财政分担15%、盟市、旗县财政负担15%;重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自然灾害特点等因素确定,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财政厅、民政厅每年年底将按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对各盟(市)、旗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自治区本级财政在每年年底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时,将把各地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情况作为一项分配因素考虑。《暂行办法》于今年5月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