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记者从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获悉,日前出台的《贵州省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落实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县两级财政设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考核指标体系中加大人才工作分值权重。
《办法》规定,贵州省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目标为市(州)党委、政府及主要负责人,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人才工作涉及的省直相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
根据目标任务,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分别按不低于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不含非税收入)的3%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确保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激励等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人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对市(州)党委、政府进行的考核,应在考核指标体系中加大人才工作的分值权重。人才工作在整个考核指标中所占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GDP和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所占的权重。
据了解,全省各地各有关单位的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实绩评价、奖惩和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记者 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