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基”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基层责任、强化基础能力、提升基本素质。
《意见》要求,严格落实“一把手”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从2013年起,市、县两级政府一律由常务副市长、常务副县长担任安委会主任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街办)、村(社区)、园区有关负责人对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各级政府要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负全责。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安全生产负全责。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责权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不低于1%的比例配备;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专家进行管理。高危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50%以上具备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以上资格。
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区)、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一个年度内不得提拔重用。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或较大以上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市(区)、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县(市、区)和乡镇(街办),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政府主要负责人一个年度内不得提拔重用。
切实加大经费保障。各市(区)、县(市、区)政府每年要按照本行政区域人口总数每人2元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对于工业规模较大、经济较发达的市(区)、县(市、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提取比例;设立市长、县长安全生产专项基金,弥补安全监管机构工作经费不足。
不断规范基层监管机构编制。各市(区)、县(市、区)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人员编制平均数,确定安全监管机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数,保证实际编制数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即市(区)不低于27人,县(市、区)不低于14人。(记者 张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