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代替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收据》,并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收据》使用范围遵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的规定执行,可继续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的使用范围,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严格限定在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代收款项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对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款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单位收入,均不得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