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切实提高社区工作者能力素质和专业化职业化服务水平,日前,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指导社区工作者更加规范高效地开展各项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全省社区建设深入发展。
据了解,《办法》中明确了社区工作者是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社区服务中心全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的人员,提出了社区工作者的六项基本职责和工作制度,以及要加强对社区老年人、残疾人、留守儿童、低保低收入人员、优抚对象、未就业人员、流动人口、安置帮教对象、外籍人员、宗教信仰人群的走访,切实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同时,对加强社区工作者的培训考核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并推广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逐步落实社会工作师专项补贴政策。特别要对社区工作者工作实绩进行量化考核测评,对于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或离职培训。
《办法》还就社区工作者的选用、薪酬待遇、岗位退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记者 郭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