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条例》就农村劳动者进城工作、高校毕业生求职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问题作出一系列激励性规定。
就业是民生之本。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就业问题,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进一步加大促进就业力度,实现经济发展与就业相协调,保证和改善民生,我省制定并出台了《条例》。
《条例》加大了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扶持力度,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下列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无偿获得公共就业服务;获得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另外,《条例》还规定: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共同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创造平等便利条件,并完善劳动者户籍管理、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和社会保险等制度。
为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艰苦边远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学费及助学贷款代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户籍迁移等优惠政策。
为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条例》规定,鼓励和扶持企业、事业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见习期限、补贴标准、见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事项,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岗位应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管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的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社会管理需要的非执法性质的辅助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一处处长崔文珠认为,《条例》紧密联系我省社会就业实际,对与老百姓就业关系密切的诸多方面都一一给予法律上的支持,对推动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改善就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记者 姜义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