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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银行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ruorou.com   2012年08月30日 20时36分   来源:银监会网站

关于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2年9月30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中国银监会法规部。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 孙玉洁

    传真: 010-66299363

    邮箱: zhengqiuyijian@cbrc.gov.cn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高管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高管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本次《高管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1号)已颁布执行12年之久。自颁布以来,该办法对我国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规环境、监管机构设置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等领域的深刻变革,该办法越来越难以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和银行经营的实际需要。尤其是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的正式颁布,原有的法规制度与新的监管实践不相适应,部分重要法规的修订更新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我会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二、起草《高管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银监法》第二十条规定:江南平台入口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江南平台入口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核心,对机构经营和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其任职资格实行监管是各国(地区)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共识。本次修改并出台新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结合监管实际,解决当前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所面临的各类问题,增强法规操作性和实用性,为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高管人员监管提供良好的法规环境,切实加大对银行业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提升对银行业的管理水平。

    三、请简单介绍《高管办法》的基本内容。

    答:征求意见稿目前共8章56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列明法规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等;第二章规定了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第三章规定了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的要件及程序等;第四章规定了任职资格终止的三种情形;第五章规定了金融机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责任;第六章规定了监管机构对高管人员持续监管的具体要求及程序等;第七章规定了银行业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第八章为附则,规定了对部分特别情况的说明。

    四、《高管办法》与银监会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如何衔接的?

    答:起草过程中,《高管办法》充分注重与其他法规如上位法、平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在内容、程序、时效、授权分工等方面规定的衔接和互补,严格在上位法授权下制定相关规则、条款,确保对任职资格管理的合法性、一致性、系统性和可执行性,避免法规条款冲突。高管准入方面,新办法对照参考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行政许可规章和文件。

    《高管办法》是对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资格准入、日常管理及任职资格终止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的总括性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其他行政许可规章则更侧重于具体性、程序性规定。其中,董事和高管人员具体范围、学历和从业年限的详细规定、任职资格许可程序包括时限及管辖等由《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章进行规范。

    五、《高管办法》在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止问题上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任职资格终止方面,现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只规定了取消任职资格的部分情形,但未规定其他终止情形。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除了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外,《高管办法》还新增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撤销是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对于“一开始就批错了”的情形,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职权撤销错误行政许可的行为。失效是指董事(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身情况发生客观变化,变化原因既不属于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也不属于监管机构因自身原因批错而被撤销许可的情况,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被终止任职资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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